法律咨询

2010年的4月11日,我父亲正在自己的家中和来到我家的几位朋友在一起吃饭,这时王某夫妻带着王某的小孩舅邹某和邹某的两个儿子还有邹某的同庄人刘某一行六人,到了我家门口,王某和其妻子不分青红皂白拿起门口的木棍就开始往我父亲的身上打去,把我父亲打倒在地后,开始一起踢打,直到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停下。 我父亲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在医院总计花去了医药费18000元左右,共计住了27天的院。只是轻微伤害。 我想请问:1、我能要求对方哪些人对我父亲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是被拘的三人,还是六个人?2、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们哪些费用?比如说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不可以主张?另外,这些费用哪些是只针对伤者的,哪些是伤者和护理的家人(为公务员)都可以的,我是安徽省蚌埠的,请问如何计算?3、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们的后续治疗的费用?怎样确定?4、请问能不能帮我们写一份告状的书呢? 对于给予我们答复的领导深表感谢!!!向你真诚地说一声“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6-06 16:59:3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