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村委会主任(2004年7月——2007年6月任职),2006年李某从王某手中花4万元转包一块草原,原合同承包期为(2004年—2014年),李某为了多承包几年,于是找到张某,张某与李某共同协商拟定了一份草原延期承包协议,在原有基础上延续到2030年,2006年9月张某到乡经管站借盖公章之机,偷偷在草原延期承包协议和收据上盖了公章,并送到王某手中,收了李某延期承包费15000元,2009年5月有人举报张某,张某找到李某要回草原延期承包协议和收据并退回15000元。
-
涉嫌受贿罪
-
按你的陈述,情节较轻,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可以举报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