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按承包人提交每月已完工程量并经发包方审批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到本工程总价款的95%”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在发包方还欠承包方工程价款3045471.84元已经6年了。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6.3、33.3条的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利息。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款的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犯合同[通用条款]第26.4、33.3款的合同约定,违约金发包人应按该工程建设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违约金。
请问:按照以上的合同约定,1、利息:承包人是否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4]2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的3倍要求发包人支付欠承包方工程价款的利息金额?2、违约金:承包人是否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欠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违约金?3、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计算,请予以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