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2010.5.19在**上拍下一双鞋子,价格115元运费15元共付130元,卖家说没货,要等两天,但到5.24日才发货,到5.25日时我发现货是发往广西的,且显示已经本人签收,我与卖家联系,他们说发错了,当天重发。到5.27日发出,5.29日19:50本人签收,因29日是周六我们休班(留的是公司地址)我并未收到货,且无人电话通知(电话已留),我周一才收到,我与卖家联系,要求以邮费作为补偿,只同意退5元钱,两地的邮件一般是10到12元,就算是按12元收,也不过是将多收我的邮费他们再补2元钱给我,我不同意,在购买前我曾与其谈过邮费问题,卖家说邮费都让快递公司拿去了,但后来在我与卖家协商退邮费时,其承认是12元,但又无法自圆其说,他们这种服务让我不得不跟他们力争到底。他们第一次的运单号显示是“本人签收”如果发错了货,与别人要的不一样,别人是不可能签收的,如果他们是因为没来货而用的缓兵之计,也就是把别人的运单号给我,让我误以为已经发货,知道时已经两天过去了,然后再用刚到的货以重发的名义给我,不知我的权益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来打击商家的这种行为?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