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8年蕉岭县XX镇卫生院请我做工(搞卫生、冼床单等)。我每天于早上5点到医院把这些活干完,至10点左右回家,以前每月工资300元,今年开始每月450元。我于5月20号提出增加50元工资,医院不同意并单方决定于6月1日起不再要我干活。期间,医院未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无购买各种保险。由于我是50多岁的农村妇女,在新劳动法中,我能向医院提出哪些赔偿要求吗?(医院未给我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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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首先区分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建议向当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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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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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的那位应当向你支付双倍的工资。
2.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应当补缴社保。
3.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履行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注意:提供你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务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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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