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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8年蕉岭县XX镇卫生院请我做工(搞卫生、冼床单等)。我每天于早上5点到医院把这些活干完,至10点左右回家,以前每月工资300元,今年开始每月450元。我于5月20号提出增加50元工资,医院不同意并单方决定于6月1日起不再要我干活。期间,医院未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无购买各种保险。由于我是50多岁的农村妇女,在新劳动法中,我能向医院提出哪些赔偿要求吗?(医院未给我任何补偿)

劳动纠纷
2010-06-01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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