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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某国企已经工作了10年,现在单位要是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得到什么补偿?

公司企业
2010-03-16 16:59: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规定,你可提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您同意解除,则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若需要专业律师为您提花法律帮助,建议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您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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