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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属台资企业,1990年在深圳建厂(XX深圳鞋业有限公司),2000年在东莞塘XX厂(XX东莞鞋业有限公司),2007年在东莞厚街开设样品室(XX设计中心)。我于2001年从XX厂调到XX厂,2005年又从XX厂调回XX厂。2007年从XX厂调XX设计中心。现在XX设计中心要解散。公司要求我回XX厂工作。我不愿意去,请问我要怎样要求公司赔偿。具体有哪些赔偿。我在XX设计中心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三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同。我的年资要怎样算。我从XX厂调到XX设计中心时,公司要求我们辞职过来的。

刑事案件
2010-06-01 1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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