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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于2001年6月在常德成立分公司,同年新招了我们这批员工,当时没有给我们购买社保与医保,过了3年半以后才给我们办理。现在公司说当时他们与劳动局有协商可以只解决一部分员工的社保与医保问题,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应当给我们补缴未购买的部分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5-31 1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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