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6月28日进入公司,2008年6月28日和公司签订的两年合同,于2010年6月27日到期,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和我提出书面终止合同续签,公司已2009年度考核不及格,工作态度较差,和部门沟通不到位,活动主持的不好为理由和借口于我终于续签劳动合同,并说根据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给予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请问这是合理的吗,我需要找到劳动仲裁调解此事吗,最后想问的就是我们每天工作8:30-12:00 14:00-18:00 平均一天7个半小时,一周休息一天,一周算下来工作时间是45个小时,劳动法规定的是一周工作40个小时,给予员工至少一天的休息,这样的公司制度是否合理,现在和我终止续签,我是否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