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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size=4]我于去年10月30日与售楼小姐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已付了首付款 ,合同要求其余部份于12月15日前到银行按揭。合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长沙市房屋产权交易所申请登记备案。因对方一直没有去备案,所以我没有到银行去办理按揭手续。对方说要办好按揭手续后才可备案。 因对方没有按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我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无条件退房,并退回首付款,因现在的房价已上涨60元/平方米,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房价差。 该房的建筑层数是17层,今年元月份才封的顶,当时签合同时还没有建到第十层,那时开发商是否可以进行期房的销售,该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纠纷
2005-01-24 1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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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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