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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对补偿金等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本人一直没有对工作做正常交接。只是把文件柜的钥匙在一周后交予了人事员。没有当面交接,只是告诉她放钥匙的地方。 本人在大约2个月后到公司做交接。当时他们没有提出电脑数量不对,并由财务主管和人事员在交接表上签了字。本人也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 公司于2010年2月把剩余工资付给我,但是有3700元的报销款扣下没有给我。原因是,他们在交接之后打开了文件柜,并对笔记本电脑做了清点。发现丢失一台。这台电脑是之前离职的员工还回公司的,签收人是我。所以公司认定我应该负责,赔偿额为3800元。 这台电脑是公司从电脑公司租赁的,他们按照买断价计算赔偿额。其实电脑已经很旧了,市场价1000元差不多。 请问: 1、我该赔偿吗? 2、我交出钥匙后至盘点之间的将近2个月的时间里,钥匙一直在人事员手里,她就没有保管责任吗? 3、他们在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过之后才发现电脑丢失,请问我也要负责任吗? 4、如果应该我来赔偿,那赔偿金额好像不能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是吗? 5、他们有权利扣下我的钱吗?这个债权和债务能抵销吗?

劳动纠纷
2010-05-25 10:32: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交接时未提出电脑丢失问题,应视为完成交接,对交接后发生的丢失问题,你不承担责任。公司要求你赔偿的前提必须是他们能举证证明电脑是因为你的过错而丢失的,如果不能证明,你仍然不承担责任,因为要是你交给了人事员,交接之前又没出问题,这么长的时间内,实际上公司恐怕很难找到证据来证实问题出来哪了,仅凭电脑丢失这样一个结果是不能要求你赔偿的。20%不适用你这种情况,那是对在职员工每月扣工资的限额。没有权利扣你的钱,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要回你的工资。如满意,请采纳。
  • 解除合同协议已签字,和财务及人事的交接也已签字,你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公司扣你报销款是不合法的。
  • 此说法不能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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