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陕西省南郑县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注明“给排水,供电,道路在2010年5月1日前交付使用”,2010年5月5号下午售房部打电话通知我们去领钥匙,我于2010年5月20日同售房部和物业公司的人员一同去验房,但发现水电都不通,而且还未安装水表,我要求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房产公司不提供,我就拒绝领钥匙收房,我要求房产公司书面说明情况,他们说不需要,当时我想为了避免以后就“房屋交付时间”引起违约责任,就自己写了一份说明,列举了一下验房发现的问题和拒绝领钥匙的原因,当时公司也快下班了,售房部的人员说要把我写的东西交给领导看看,当时我也忘了复印一份,现在我不知道该怎样为自己保留证据,所以想请律师帮帮忙,如果以后引起纠纷,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