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时办法主要内容有:
1、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2、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