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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我由于患病不能正常工作,我的工龄30余年,请问我应该享受什麽样的待遇,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5-24 10:16: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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