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最近比较困惑,特向专家咨询,请帮忙解惑!谢谢!
我在一外资公司上班。2007年6月入职,已近3年。因患重病从公司请假至今已有5个月,假期到5月底,目前仍处于药物调理期,且有可能需要继续请假进行治疗。而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6月30日到期。因我申请了医保门特,如果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将可能导致我的医保报销不能继续执行,对医疗费用将有巨大的影响。
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咨询:
(1)如果医院医生证明,我仍需要继续请病假,公司是否可以不同意?最长的病假可以休多长时间?
(2)如果公司在5月31日前否决了我的病假申请,那我需要正常上班,我公司是否可以在6月30日正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若需要,具体是哪方面的赔偿金?
(3)如果公司在5月31日前否决我的病假申请,并在5月31日前向我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若需要,具体是哪方面的赔偿金?
(4)如果公司同意我再申请两个月的病假,那时候已经跨过了合同期限,那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续约生效?还是公司可以主动解除?
此事对我目前的状态有重大影响,还请专家给予帮忙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