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2006年6 月(简称乙方)与甲方(余某某,黄某某)签订了毛竹,松杉,杉木残次林等山场租赁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签订协议后由乙方先付给甲方叁拾万元,待一切手续完善后(含村民签字,收款收据,林权证过户),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在此过程中甲方必须确保乙方顺利进入山场生产作业。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即付给甲方叁拾万元,(甲方黄某某签收,但签的是余某某的名字)随后乙方进入山场生产作业(采伐指标由甲方负责办理),2006年11月甲方提出办理林权过户手续资金不足,要求再付拾万元(黄某某签收),乙方表示理解,并要求甲方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乙方进入山场生产作业至2007年4 月,因乙方人员意外受伤停止生产至今没有恢复生产作业。从2007年初甲方无理要求乙方付清转让金余额再办理林权过户,乙方坚决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甲方不予理睬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在08年和09年私自进入山场砍伐毛竹,就此现状,我们想知道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林权过户?甲方私自进入山场砍伐是否违约?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