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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1994年与本镇三农户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达成了(责任田2.1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但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至今信用社未使用该转让的土地。而现在三农户要求镇人民政府恢复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吗?行吗?有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谢谢回答者!

经济相关
2010-04-09 16: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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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