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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房地产政策出台前与房主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对于卖方的义务只是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房,而对于买方(我的朋友)则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不购买要承担房价的10%违 约金,房子售价60万。由于他马虎大意,没看清买卖双方这不平等的条件,加上,到银行办理按揭时发现卖方是离婚夫妻,且在离婚后有协议将房产留给他们的儿子。卖方房产证的名字是男方,儿子判给女方抚养,也就是说女方才是儿子的监护人,而与我朋友签订购房合同的是男方。银行建议买方(我朋友)产权了解清晰后再办理。现在房价降了,也基于产权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我朋友不想买这套房或者是降些价才买,与卖方协商,卖方不同意降价,说按合同履行,我朋友事前已经交了卖方1万的定金和3000元的中介费,中介费总共15000元。现在双方仍在僵持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权益的最大化?假如卖方起诉,合同的买卖双方不平等的条款会生效吗?另外如果拖延不办手续,除了违约金我,还会有其他罚款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5-21 16: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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