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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衡水榕花大街有一临街门脸,是向单位购买所得,有购房发票及当时主管分房领导的证明,证明此房地上及地下部分都归我所有(但无土地证和房产证)。三年大变样期间,单位找到我说是因此房有碍观瞻,需要拆除。请问 1、我的购房发票及证明能起到法律效应吗? 2、此房拆除后地皮还是我的吗? 3、如果拆迁方没有拆迁资格我是否有权拒拆? 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5-22 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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