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5月13日在井下工作时导致左大腿骨干股骨折,由公司送到医院骨外科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为我做了工伤认定,但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我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还每个月少给我工资,出院后是单位为我办理的出院手续,单位领导说我还欠单位2千多元,因为医院用药超出医保用药目录的费用让我个人承担,我想请问,我应该个人承担吗?
今年我单位又有人出工伤了,单位还是给人家少开工资,人家去劳动局告了,结果公司说给我们补发原先克扣我们工伤期间的工资,但要扣税,从2008年5月开始补发我两万余元【共计22个月的工资差额】。
单位不按照国家政策私自克扣我们工资,被告发后一次性补给我们几万元,扣我们的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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