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01月向原工作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原单位当时未回复,说等待公司领导审批,直至2009年08月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说我因个人辞职,于2009年02月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落款时间为2009年08月20日。我于2009年02月份至新单位工作,因新单位迟迟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无奈于2009年底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单位给补办社会保险并补偿双倍工资,但新单位以我出具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间滞后为由,只补偿2009年08月后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也支持此观点,我该怎么办,请问,我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是什么时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