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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6月13日和某私立高校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是新合同法下来后该校的修订版,上面有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但实际上从未享受过,其次在我怀孕,产假及哺乳期也未有产假工资,住院手术费不曾报过一分,但合同里对此有明确的条款。在我校的职工,分为在籍和在册两类,我属于在册员工,也就是手续没有签到该校,在该校,只有在籍的员工可以享受上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而且此待遇是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启用,在册的员工没有,但合同里就新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却都有标注,难道白纸黑字写出来的合同就是学校规定的霸王条款,他想给就给,不想给,即使有合同也是没用的吗? 感谢律师的帮助!

合同纠纷
2010-05-18 20: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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