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通知:春节期间从元月29日~2月28日放假,放假期间不给薪,只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各种社会保险照常给交)。请问:
1.这种放假不给薪合法吗?
2.因放假时间长,又不给薪,为了生存,如果我另谋出路,不回公司上班是否算违犯有关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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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真好,还要人吗?
按规定,由于单位原因造成停工在一个发薪期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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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找新的工作,最好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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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不给薪不合法,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以前,另找工作同样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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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在2004年3月,由公司出面承包了一个小区的购买权,以优惠价卖给了职工,所以又与公司签了一份劳动补充协议,要求给公司服务五年,否则要按照购房价的一定比例给公司进行补偿。后经了解:在这次购房中职工只享受到团体购房的优惠,并没有受到公司实际得经济补偿,购房协议由职工直接与房产公司签订。因我公司是一家新建的钢铁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从2004年5月开始一直停工至今,但工资照发。按理说我公司还是很不错的,但这次放假时间很长,而且到3月1日收假时,工程能否重新开工还很难说,如果到时公司再通知继续放假怎么办?如果现在辞职,既要违犯劳动合同,又要违犯购房协议,这笔赔偿是很高的。如果不辞职,一直待业怎么生活?还购房按揭贷款?请问:
1.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2. 在享受公司团体购房优惠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服务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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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如果不存在欺诈是有效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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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