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现在刚刚出来一个新的员工手册,我看到有一条不是很清楚。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将依照国家规定补偿公司的标准工资,而我们公司的薪资架构是:标准工资+全勤奖+绩效奖金+主管补贴+特殊补贴。我想咨询的是:这点是否同劳动法相抵触呢?那新劳动法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呢?谢谢!!!
另外对这个新的规定,我想大家都不敢有意见的,也现在不会有人敢提出来的,公司就会以这个理由来解释,我们不提出意见来就是默认了。那是不是今后要辞退谁,按公司规定标准还是按照劳动法来补偿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