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5月9日,在广州番禺某某花园购买一套期房,合同约定2010年5月1日前交楼。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标准为甲方出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以及甲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实用说明书》。
开发商于2010年4月20日邮寄《收楼通知》给我。我于2010年5月1日去收楼,发现:合同约定的文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都有。但是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以,我就没有收楼。
现在我想问的问题是:
1.开发商不能出示,或者说开发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违约,不能如期交楼,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开发商违约,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逾期不超过180日,按照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我的诉求是:开发商要能合法的交楼。如果能不合法交楼。我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等价于违约金的其它承诺。不要求退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