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时候村里应被改新农树,所以国家分给我们村每户一块集体土地,当时我们全家在外地做生意,家里这块地被我妈卖给第三人,同时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分三次付清款项,第一次在分到地之日付一次,第二次在造好房子付一次,第三次在过户的时候付清,因当时集体土地是不能被过户的,我妈在拿了第一次款项之后就返回外地做生意了,只到2008年我们从外地回家才发现我的这块集体土地已经成为国有土地,经过查证,因为当年与我妈签定买卖合之人因欠下债务被法院把我的土地拍卖掉了,拍卖时是两证全无的,法院只凭村里打出一张证明就把我的土地当做第三人的土地拍卖,当时也没有通知我户任何一个成员,而且土地性质也被改变。请问我能否拿回我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