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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上留给我一处三厢平房,空置着。2002年邻居因自家房年久失修,无法住人,要我把房子卖给他。当时,我认为至少应该卖5千(有其他人提出过要6千、7千买),但对方说确实出不起,又赖着要买,并于2002年2月1日给了我1千元,我按其意思写了一张收条,正文内容为:今收到叔叔购房款壹仟元整。后来我母亲找其讨要,他给过300元。现在政府要拆迁,我找其商量,他说我已把房子卖给他了。我到土管部门查实,房屋的户主还是我的,我已将相关信息进行了复印。我的问题是:1.仅凭上述那张收条,能否判定我把房子卖给对方了?2.从法律上讲,房子的所有权人是谁?房屋的补偿应该给谁或怎么分配?谢谢,回复为盼!

房产纠纷
2010-05-15 21: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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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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