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5日,我和开发商签了拆迁协议,内容大至是: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农场小城镇建设开发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协议,我的拆迁面积是76.69平方米置换商服61.35平方米。动迁截止时间2005年11月9日。被拆迁户不能按规定时间搬迁,应负责拖延工期的经济损失。
因为当时催的很 急。也没签回迁日期。因为其他动迁户没谈妥,所以现在也没动工。已经四年了。现在我租房开商店,请问,我能要求开发商给我补偿吗?能补多少?有规定吗?找谁能帮我解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