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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伊通县的一个水泥板厂的,我接了一个工程,去乙方安装水泥板,因为我本来的工作人员有事来不了,乙方负责监督我们工作质量的人令雇佣了几个人干活,由于他们没干过所以我口头和他们定了个协议(出现任何事故 受伤)我概不负责。后因为乙方那个监督的人是管质量的又因为后来的工作人员是他雇佣来的,比较听他的。所以我口头和他说每米给他一元钱,他负责质量问题。以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他和乙方老板交涉。结果他再帮助他雇佣来的人干活事受了伤。(他后雇佣来的人也是由我暂时给工钱)请问我有责任吗?能占多少?受伤的人并不是工作的人,他是自愿去帮忙的。

劳动纠纷
2010-05-04 09:07: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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