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试用合同,但是试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签定正式合同.拖了三个月的时间,公司工程忙完过后,公司提出解除雇佣关系.我是否应该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偿呢?应该怎么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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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是不对的,这视为已签订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又过了三个月,提出解除,你当然可以要求补偿金,半年只有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哟。
当然,你可以要求自第二个月起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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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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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协商不好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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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问题。除了经济补偿还有双倍工资,先申请仲裁,不服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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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你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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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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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