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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职于一家民营企业的销售主管,2009年11月份开发新建终端客户,店内外广告制作属于公司制定的外地广告公司制作,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由当区销售人员向客户收取,实际制作费用为858元,由于2009年工作事情繁忙,于2010年03月份跟客户收取1169元(EXCEL表格数据发生变化,失误导致向客户多收取311元,后期将多收取311元归还客户),公司现以多收客户现金为由,于2010年4月28日出文件,将我辞退,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另外本人4月份的工资及出差费用大致共计7000元左右,费用是否应由公司承担?谢谢!请尽快回复

公司企业
2010-04-28 18:56: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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