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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04月入职的,当时公司说如果员工使用自己的笔记本,则每月给予200元的补助,但是在今年我提出离职的时候,公司提出说,出了新规定,如果不满3年,必须返回公司给补助电脑总金额的20%,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如果是不合法的,但是公司已经从所发工资里面将这笔金额扣掉了,我该如何追回???并且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面也注明了这笔资金,我当时必须拿到这个证明才能去新单位报到,就签字了,请问是否还可以追回这笔资金???

刑事案件
2010-04-28 16: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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