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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在03年6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五年;去年我被分派到苏州分公司负责业务。在本月15日,我离开公司后未再到公司上班,离开时我电话告知公司领导,我合同已到期,不愿再续签了。离开时在我手上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项目正在谈判之中,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我未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说起我合同到期就要走人的事,公司也未向我提起合同到期的事。16日,公司在劝我续签合同无果后,下发一个通报,说我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罚款五千元,并扣除上一个已经完成项目的提成奖2万元。公司领导现在的意思是我合同到期要走人“也不提前吭一声”;

互联网纠纷
2008-06-19 2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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