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09年6月29日购买了一套三套二的商品房,约定交房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逾期交房90天后如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当时交付了262000的全款,但是到现在房子任然未交,我已经找过很多次开发商,但是任然不能得到一个准确的交房时间,当时在签订合同时我就发现违约金赔偿太低,并且提出要求协商,售房小姐以“这是房产局规定的,不能改”为由,拒绝了。买卖合同也是按照开发商的样本打印出来的,完全不能协商。但是我觉得房子的逾期太久,要求开发商赔偿,按合同赔又太低了,想问下我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
可以起诉要求调整违约金,但是因为没有交房,违约金数额目前还是不能确定。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
逾期交付房屋,在三个月内你可解除合同,开发商承担退赔责任,但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比较逾期交房违约金和租房的租金,过低,法院可以增加违约金。
-
起诉开发商,要求按实际缺失赔偿。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及增加违约金。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