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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1月20日到青岛一家商贸公司从事KA业务工作,因失业证是2010年2月26日办发的,所以合同起止日期是2010年2月26日至2013年2月25日,试用期为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4月25日。但在昨天(2010年4月26日)主管突然找我谈话,说公司人员调整,认为我不适合此工作,要我这几天就交接工作,但没说赔偿问题,我该怎么办?(应该得到什么赔偿)现在我还在此公司上班交接工作

民事相关
2010-04-28 0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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