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6参加工作,2004签的3年合同,以后是一年一签。最后一次是2008/4/1--2009/3/31。2009/2/24公司问我同不同意续签合同,我的答复是同意。2009/3/11公司说在我们值班期间丢东西了,每人罚款500从2009/2月份工资中扣除,停职配合调查(值班是四班倒,共六人。公司方说是从2009/3/13--2009/3/22丢的,具体时间谁也不知道。)2009/3/18公司又让我们停职停薪配合警方调查。至今也没说和我续签或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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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丢东西是否与你有关,必须有个“说法”,恢复名誉,以正视听;2、合同是否续签须双方自愿,因你“不满连续工作十年”工龄,无法要求提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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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终止
2停职可以,不可以停薪,你有权要求公司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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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有证明你有违法犯罪事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要赔偿3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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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