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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这样一份租赁合同(见下第五条)请问如果甲方真的卖房子了,我能受到《合同法》中的买卖不坏租赁的保护吗?如果不能,那我还有什么补救措施?我的利益如何最大限度的得到补偿?以下合同中的乙方代表我本人 甲方:*** 乙方:*** 乙方需经营欲租赁甲方门面房,现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止。 二,年租金为伍万元整。 三,租房金支付办法:自双方自愿签字生效后,乙方应一次性将年租金交付给甲方。 四,若甲方第二年该门面房仍需出租,在市场租房金同等的前提下,乙方需续租则优先考虑。 五,如在租期内,甲方如需出卖房屋,须在前二个月告知乙方,乙方必须腾退,但租房金返还按乙方实际租房日计算。 六----七省略 八,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010年3月25 日 注:乙方代表本人

合同纠纷
2010-04-27 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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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出卖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你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你不愿意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以约束新的房东。因为没有约定违约金,你能补偿的也就是一些实际的损失,如退房屋,装潢的损失,及另外找房而耽误经营的损失。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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