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法院法官把离婚案中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给处理调解了.我是离婚案中的案外人,法官把原告和我的房屋财产给调没了,也就是说法官在调解工作中滥用职权,侵犯了原告诉讼人和第三人的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请问我和原告可以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就是告该审理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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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可以告法官。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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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证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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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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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你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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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告该法官,除非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法官在该案件的处理中有违纪违规现象。你可以准备相关证据,申请再审,如确实是错案,法官也会受到错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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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