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58.8.20出生,1976年参加工作。本单位连续工作6年。本期劳动合同截止日2010.12.31。下期签定劳动合同是否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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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劳动合同是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才能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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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你的表述来看,你还不符合这一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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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这个你没达到条件;第二种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是2008.1.1以后连续订立两次。这个条件目前看不出你你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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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条款,对照自己是否符合其中任意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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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应当与你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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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您不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是情形限于以下3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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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