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8,农民陈某,已经64岁,山东聊城人,在河北衡水某镇工地上,被另外一工地的工人把脚砸成粉碎性骨折,整只左脚几乎成面饼。现在陈某的直接老板栾某和另外一工地的老板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现在陈某躺医院,随时有因欠费而停止治疗的危险。没有劳动合同,只是在本村人的带领下去河北打工。请问律师,这种跨省,关系到两个老板的工伤问题,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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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索赔。案情较重大,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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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进行相应索赔或以雇佣关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详情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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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陈某已64岁,不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与老板属于雇佣关系,可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可把两个老板及所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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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雇佣关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将两个老板及发包商、承包商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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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