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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2002年到该企业上班,于2005年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于2008年续签5年劳动合同。在该企业还存在加班,不计算加班费,可以倒休的惯例。该职工因此于2010年1月份因有事,找车间主管签字倒休两天,但到第二天倒休的上午该主管打来电话说:下午必须回厂上班,否则后果自负。但职工因在外办事赶不回去。转天上班,该厂企业法人兼经理口头告知本职工不用上班了,到财务室领取工资。并解除工作关系。因此该职工与老板发生口角,此事未办理。请问该职工在此事上,属于过错方吗,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按照怎样的条件补偿呢

其它综合
2010-04-22 0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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