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5月30号到公司2009年休产假5个月没给交社保,回去上班3个月也没交社保,3个月后开始交的,现在2010年3月底要解除我,而且产假回去后也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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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存在违法,哺乳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也应在哺乳期过后。公司应为您补缴社会保险,并且应按生育保险待遇来支付您津贴及其他生育费用。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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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定哺乳期为一年,这期间单位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单位依法应当补缴劳动保险。上述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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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