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12月购买一套二手房,是一套新建集资房,我按照合同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余下3万元尾款待其房产证办理并交出房产证时付清。2009年9月,卖方取得了房产证,可卖方却以需要领单位补贴为由未交出房产证由于过户,卖方至今也未领到单位补贴,于是至今也未交出房产证用于过户。
请问:我该怎么办?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都只有男主人签字。这合同是否有效?
一旦产生纠纷(如卖方一房多卖、或者不卖了等之类),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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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讼,要求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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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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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