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师好,最近我遇到一件很窝火的事情,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是2010年3月12日办理的过户手续,直接入住的。3月23日我收到供暖公司通知说该房盗气并处罚金3000元,如果不交罚金今年冬天不给供暖。 我找到原房主他说 他冬天没在这住,也没要气。后来他到供暖公司了解得知 以前是小区供暖,从09年冬天开始全县统一供暖,并通过当地电视台播颂通知 如不报停就给气,未交取暖费按盗气处理。原房主生称不在此居住不了解此信息,原房主在于供暖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之后,给与我答复,他欠的供暖费于我不发生关系,我交我的取暖费他给我供暖是他们的义务,我没有义务偿还它的债务。 言下之意不愿意交这3000元罚金。 供暖公司的答复是,谁交罚金是你们之间的事,未交罚金前肯定不给供暖。
各位律师我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就拖欠供暖费由谁承担加以说明,现在我该怎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各位大师帮我分析一下,我在这先谢谢各位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