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元月20日进厂的,试用期为2个月,即3月20日转正,当时还签了一份到2011年3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但遗憾的是我手上没有留一份。进厂的时候我就已经怀孕了,现在快4月20日了,人事经理一直拖着不给我办理转正手续,但已有叫我走人的意思。我想问问各位,如果他现在叫我走,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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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 产期 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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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涉嫌违法,可直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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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 产期 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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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