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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七月,雇工马某在王某的修理部打工,由于马某和王某工作时王某和别人说话,造成大锤把雇主王某的食指第一节砸成残废,当时,王某花掉医疗费四千左右,马某拿出一千元表示赔偿,王某当时没要。2010年马某因为工资太低,没有再到王某的修理部打工,于是王某又以马某给王某造成伤害为由,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当时的全部损失费用的一半(一万元),请问,马某到底应该赔偿王某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10-04-12 10:13: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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