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3年9月在河北唐山远洋城购买了产权式商铺,并同时签定了统一经营管理协议(我将商铺交于开发商统一经营至2023年9月,开发商按月给我付租金)。合同签定于2004年5月1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可开发商到现在也未经验收合格,不能给办理房产证.合同第9条规定了逾期交房的责任:(1)逾期不超过7日开发商给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7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按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交按百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以我签定了统一经营管理协议为由说此房与我无关。我想请问一下我能不能退房?我的收益如何处理?我要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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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我还要请问您我现在是自己先发封信给开发商还是在当地找一位律师呢?那我当初买铺时所抽的奖品是否按价赔偿?“我这一年来的收益要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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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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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说的没有道理,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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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找个律师,当时的奖品要退的,你可以按照合同要违约金或者要他们赔偿损失,两者只能要求一个,你看怎样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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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已经约定得很明确了.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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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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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