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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3年9月在河北唐山远洋城购买了产权式商铺,并同时签定了统一经营管理协议(我将商铺交于开发商统一经营至2023年9月,开发商按月给我付租金)。合同签定于2004年5月1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可开发商到现在也未经验收合格,不能给办理房产证.合同第9条规定了逾期交房的责任:(1)逾期不超过7日开发商给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7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按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交按百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以我签定了统一经营管理协议为由说此房与我无关。我想请问一下我能不能退房?我的收益如何处理?我要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05-01-14 16: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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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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