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08年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原公司要求我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对方已经经过律师,是按照全部费用扣除我的工作年限等办法计算出来的)。原劳动合同在签订时没有写违约金额,都是空白(估计原公司可能已经在我辞职后填写上了),违约金包括我工作期间参加的培训和会议的费用(参加的培训和会议没有会务费,都是住宿和差旅费用,但在返回时公司要求签订培训和会议补充协议,协议要求必须为企业服务10年,负责自己承担费用)
我于辞职后至2010年的11个月内未缴纳违约金,原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和个人档案及相关保险。我在2008年11月接到原公司的一份律师函(因我的新工作与原单位是属于同行业的),要求我离职并办理相关手续,我没有理会,对方也没有起诉。
现我希望要回我的个人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希望弄清楚违约金是不是合理,如果合理在这期间有没有我应该得到的补偿。谢谢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