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听力残疾人职工,因得罪单位领导而被打击报复,给开除留用二年并降了三级薪级工资,经过了仲载机构,促载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有毛病,和我说给单位保留面了别说撤销把所有被扣的钱给补上并恢复三级薪级工资。于2009年8月下了调解书,写明限单位二个月内履行相关手续提前中止处分决定恢复三级薪级工资。但单位至今以卫生厅没批准为由至今没有执行。怀恨在心,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又连续二年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不给普调薪级工资,不知明年还给不给普调,如不给调,等于又找回了三级薪级工资。 我于2006年7月已取得工人技师资格证书,2009年10月全部有证的职工都给兑现,唯独我一人不给况现。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0-04-05 14:49: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