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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于07年6月到公司上班的。由于长期从事制图工作,并且工作量较大,导致颈椎及右肩关节疼痛一年多。我已3月10日请假看医生,医生根据病情给我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在我病休治疗期间,公司给我寄来一份《警告》函,让限我于3月26日立即到公司报到,逾期视为自动离职论。在我看医生前,给公司写了一份病假条,但没有写明休息多少天,我说以医院病休证明为准。27日中午我接到《警告》函后到公司找行政部门论理,公司说安排我到公司外地的工厂上班。当时我没有同意,只说考虑一下,再做答复。经考虑我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我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在让我主动提出辞职,这样公司就可以避免应负的责任了?对于公司这种漠视员工身体健康的做法,我是不是可以单方面提出中断劳动关系?并且提出经济补偿呢?请您给以回复,多谢!

其它综合
2010-04-01 13:44: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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